本會按
一、本會97年8 月8 日接獲李少玫君來函,全文刊登如下:
『主旨:貴基金會「體罰論述」研究室,自10/11/2004起於Google網站刊載相關本人之
「2002臺北縣菁桐國小李少玫老師案」,於事實不符,並以損及本人聲譽,(見附件紅
色螢光筆所指處),請於本信函送達十日內撤除。
說明:
1. 事發當天非本人課堂(科任課)下課後,直至上課鐘響其他同學已回班級上課
時,仍未見三名學生返回教室。本人經詢科任老師後,該師未置可否,遂急忙四處尋
找,直到接近一節課下課並即將放學時才在校外找到。因為心急,當下將他們帶回教室
時,曾生氣斥責,並用手拍打三名學生臀部以示懲戒。但其中一名鄭姓學童不服管教,
向本人吐口水,並回罵髒話。因教室並無戒尺,本人於是決定向其他班導師借平時訓誡
學生用的木條,拍打學生小腿。當下本人認為處罰孩子小腿是能讓他們記得自己的過
錯,又最不傷害他們的方式。因當天該名孩童穿著牛仔褲,可能因為心急,過於用力,
而未看見孩童小腿有瘀青。放學時,我立即告知來接小孩的鄭姓學童家長,該家長回
以:「打得好! 」
2. 以上事件發生於三月,至該學期五月,本班另一名潘姓家長,因故與本人在
教室發生衝突,或對校方另有挾怨,而藉此事件發動連署、投訴行動。
3. 因以上事件,本人當學期已遭服務學校北縣菁桐國小記過處分,並被迫停薪
六個月。
4. 本人並未如網站所述,掌摑學生耳光。
以上說明,本人認為貴基金會無權繼續於網站上散撥對本人不實之「研究」,盼貴金會
能一本「以人為本」的成立宗旨審慎處理,若未獲善意回應,本人將追溯既往,依法提
起告訴。特此聲明。』
二、依李少玫君來函所示,體罰學生是事實。本站轉載報導並無誤載。
三、本站所轉載之報導中(見上文)亦已載明李少玫君的陳述:「李少玫老師說,她從未
打學生耳光,不知家長為何如此對待她」。
四、本站將來函照登,以使讀者瞭解更多訊息,如還有補述,自歡迎相關當事各方提供
進一步資訊。教育乃公共事務,自有公評空間。這也是本站之所以成立之緣由。校園內
之教育方式與管理方式,並非師生私事,其影響為整體教育文化與品質,所以須受社會
公評,以求進步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