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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1/7/2004

    李光耀與新加坡鞭刑

    1966年,新加坡引進鞭刑,引起相當大爭議。李光耀說:「新加坡社會只瞭解兩件事,獎勵與懲罰,如果罰金不足以阻嚇這裡的犯罪,我相信他一旦發現要挨鞭子時,就不會再熱衷破壞了。」新加坡的公共建築上,完全沒有西方常見的塗鴉,因為「破壞公物法」(The Vamdalism Act),可對塗鴉者處以三至八鞭的鞭刑。1994年四月,十八歲的美國學生麥可費(Micheal Fay),對私人轎車噴漆,被法院判徒刑,也被罰笞刑六鞭。李光耀說:「如果有人認為這是野蠻,那就不要把府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帶來新加坡。如果非帶他來不可,請務必警告他會有什麼後果。」後來,美國柯林頓總統正式向新加坡總統王鼎昌求情,王鼎昌總統遂特赦減免兩鞭,麥可費還是在挨了四鞭後返美。1994年五月二十五日,新加坡權威報紙「海峽時報」(Straits Times)做的民意調查顯示,99%民眾認為強暴犯應處鞭刑,92%民眾認為持有武器應處鞭刑,82%民眾認為搶劫犯應處鞭刑,79%民眾認為塗鴉犯應處鞭刑。李光耀說:「面對一群受過良好教育和教養的人,不需要嚴刑峻罰,因為他們已經被訓練好了。就像養狗一樣,你從小就用正確的方法訓練牠,牠就會知道,時候一到,就該到屋外去大小便。」

    按:禁止塗鴉,表面上是維護整潔,其實和禁止發表反政府言論有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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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日期: 2004年11月7日 11:09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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