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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2/25/2004

    臺北市《教育人員零體罰共同約定》條文

    臺北市教育人員零體罰共同約定

    我是熱愛教育的工作者,本於教育專業,在教導學生的過程中,我竭誠遵守絕不體罰學生的教育政令,讓學生在溫馨安全的環境中,身心靈快樂學習與成長。

    我願遵守下列共同約定:

    1. 要完全的保障與尊重學生之人權。
    2. 要善盡輔導責任,釐清處罰與體罰的分際。
    3. 要忠於教育專業倫理,絕不以任何名義支持體罰的作為。
    4. 要發揮教育愛,把體罰視為反教育的行為。
    5. 要貫徹零體罰的教育政令,以維護學生的受教權。
    6. 要依據實質正當性、形式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等三大規準,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措施。
    7. 要遵守零體罰的教育政令,違反時願接受記大過乙次之懲處。

    校名(全銜):

    立約人(簽名): 謹誓

  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

    文章類別:
    發表日期: 2004年12月25日 4:23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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