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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2/14/2006

    2006張輝山:「禁止體罰」是錯誤的口號

    昨日立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「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,造成身心之侵害。」結果被特定的團體和個人,解釋成「校園零體罰立法,連罰站都不行」、「禁止體罰立法打手心就違法」。這些選擇性的解釋「立法禁止體罰」,簡化了教育基本法複雜的概念,無助於教育問題的解決;這種口號式的「立法禁止體罰」,與法律及教育現場的事實不符,也無法作為觀察人權進步的指標。
    今年初人本教育基金會以「禁止體罰」之案由,委託立法委員提出教育基本法修正案,內文為「…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、羞辱、忽視、剝削及身心虐待之侵害。」其提案說明「體罰」包括罰站、暫時隔離、寫功課、勞動服務、打手心等等。以上的提案是反對對學生做任何形式的身體責罰,結果TVBS的民調高達七成的家長不能認同,全國教師會也表示難以執行。因此,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在首次的審查會中沒有通過,而在第二次的審查會中,經過各方的協商,把原提案「不受任何體罰」的文字納入,但是加入「造成學生身心侵害」,作為構成體罰的要件。
    換言之:「不受任何體罰」是政治角力運作下的宣示性文字,並不是本條文的重點,重點是「體罰不能造成學生身心之侵害」。進一步而言:這是對一直爭執不休的「體罰」問題,做出法律上「不能造成學生身心之侵害」的明確解釋;也就是說,「體罰」是否有問題,必須由是否構成學生身心的傷害做判斷,而不是只從形式上是否是身體的處罰作依據。
    例如學生的心理在很脆弱危險的狀況,教師還給與罰站的管教,可能造成學生心理的崩潰或傷害,這可能有問題;而如果學生是在正常的心理狀況下,誤觸了班規或上課不專心,教師給與罰站一段時間的處罰,就可以被接受。再如學生頂撞教師,教師立即摑學生的耳光,這就傷害了學生的身心,自屬不當的體罰;而如果學生犯很嚴重的過失,學校在經過法定的程序和家長的同意後,在不公開的地點給與不傷害身體的身體疼痛責罰,這可能可以被接受。
    「體罰」(corporal punishment)的意義涵蓋對身體「溫和合理的懲戒」和「暴力的行為」。因為它可能包括教師習於使用的罰站,以及被普遍反對的摑掌;前者的體罰是教師管教學生的範疇,後者的體罰則不是。因此,教育上不適合以廣泛意義的「是否贊成體罰」,作為規範輔導管教學生的界線,它會造成「雖然嚇阻教師的暴力,卻也讓教師無法管教」的結果。
    通常規範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比較適當的方式,是以「懲戒而不造成學生身心傷害」作為依據。它的重心不在於是否體罰(懲戒可能是身體的、心理的或其它物質性的處罰),而是以「不造成學生身心傷害」做為懲戒的界線。
    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宗旨,是反對任何形式的身體處罰。多年來該團體以披露教師「暴力式體罰」的案例,簡化做為「反對體罰」的媒體宣傳手法;透過運作政府首長簽署背書「反對體罰」的訴求,形塑輿論的壓力;一時之間,「禁止體罰」被該團體成功地塑造成不可討論的政治正確;連教育部在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時,都不敢解開「體罰」這個黑盒子。
    根據該團體提供「禁止體罰」國家的資料,本人發現只要該國家法律上同意「moderate and reasonable chastisement」(溫和合理的懲戒)就被該團體歸類為「禁止體罰」的國家。然而根據我實際訪察的結果,所謂溫和合理的懲戒,有芬蘭「不能做任何身體處罰」的模式,也有英國「可以做身體的處罰,但不能傷害身心發展」的模式。可見,該團體在歸類「禁止體罰」的過程中,也應該知道「溫和合理的懲戒」包含著「身體處罰」的概念。但是,該團體最終還是提出「禁止體罰」的口號,這只是為了突顯了該團體的宗旨,卻簡化了教育的概念,無助於解決教育的問題,
    其次,該團體以讓台灣成為世界上第109個「立法禁止體罰」的國家,做為這次修法遊說的標的,本人也無法認同。美國習慣法上允許學校在一定程序之下,對學生做身體的懲戒,但是我們仍對美國的人權狀況有信心;中國大陸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對學生的身體做任何形式的處罰,但校園中卻暴力頻傳,誰會認為它是人權進步的國家。因此,以「立法禁止體罰」作為國家人權的指標在宣傳,是與人權以及教育現場的事實不相符合。
    這次教育基本法的修法,從提案者而言,本案是將「禁止體罰」文字入法,爭取到「禁止體罰」成為教育上的基本認知;雖然最終的修正,對構成體罰的要件並不如其原先的期待,但是個人仍讚許其向來為學生權益發聲的努力。對教育工作者而言,本案是將「體罰」的界線入法,明確規範教師懲戒學生時,是不能「侵害學生的身心」;而不是以是否施與學生身體的責罰,當作輔導管教的界線。
    至於教育部,不能再高喊不符合人權及教育現場事實的「零體罰」口號,應該盡速與全教會協商出不會造成「侵害學生身心」的輔導管教界線,讓教師、家長和學生的心中,都有清楚的準繩。
    「侵害學生身心」的輔導管教界線,不是以是否責罰學生的身體為依據,教育基本法的修正案不是這個意思。

    按:全國教師會社會發展部主任張輝山老師,於教育基本法修正案三讀通過的翌日2006年十二月十三日發表本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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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日期: 2006年12月14日 11:10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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